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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7/21 20:30:27 | 【字体:

  术士的幸福生活笔趣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上需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证券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需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入场办理签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7月12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该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冷辉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冷辉女士: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销售部业务专员。

  截至目前,冷辉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冷辉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研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2,46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比例为7.14%。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10,33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42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66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257,200.00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102,543,821.47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9,713,378.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5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2,46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7.14%。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10,33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4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46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全资子公司将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

  鉴于目前业务发展情况,公司综合考虑了产业集聚效应、细分行业人才分布等因素,并经过团队的深入细致考察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研”,新公司名称以注册备案为准)。

  (二)本次对外投资设立上海中研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工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对外投资拟以募集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额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全资子公司涉及公司募投项目,可能面临投资项目运作风险,包括公司管理、资源配置和对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等风险。公司将加强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控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降低项目投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7月12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谢怀杰先生、杨丽萍女士、毕鑫先生、谢雨凝女士、李振芳女士和高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安亚人先生、苏志勇先生和周佰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常志春先生和付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冷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研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7月8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亚鑫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7月12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提名常志春先生和付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常志春先生:198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就职于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法务主管;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就职于春夏秋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集团律师;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就职于哈尔滨华南城有限公司任法务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公司法务。

  截至目前,常志春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常志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付杰女士: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专利代理师。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就职于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就职于长春市布拉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专利工程师;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专利工程师。

  截至目前,付杰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付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研”,公司名称以注册备案为准)、上海尚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昆”)、吉林省厚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和医疗”)和吉林省鼎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研化工”)等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授信等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尚未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公司本次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21%,特别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或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续签或新签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含预计新增)的授信类等融资合同。同时为加快公司产品推向市场,推进“上海中研”、“厚和医疗”等项目落地,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授信等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实际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与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全资子公司间分配使用额度。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审核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不再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再对单一银行另行提供董事会相关决议。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六号楼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工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尚需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产能落地,业务快速发展抢占市场份额,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缓解子公司的融资压力。上述被担保人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人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的整体及长远发展利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经营需要而作出的,有助于为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打好基础,缓解子公司资金压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尚未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公司本次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21%,特别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研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7月8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怀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24年7月12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谢怀杰先生、杨丽萍女士、毕鑫先生、谢雨凝女士、李振芳女士和高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24年7月12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安亚人先生、苏志勇先生和周佰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在研产品研发情况和后续市场竞争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在上海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名称以注册备案为准)”,实施“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当前业务发展态势,公司在深入考察和综合考虑产业集聚效应、细分行业人才分布等关键因素后,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进行优化调整。此次调整旨在加强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吸引力,以便更好地引入行业高端人才。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尚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昆”)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研”,新公司名称以注册备案为准),实施地点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0号37幢(地址以注册备案为准)。同时,基于研发项目拓展和新的研发方向的需要,为优化项目布局,公司计划增加场地面积,并相应提升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总投资额将由7,320.40万元增至11,020.40万元,主要用于场地购置、装修升级、设备采购以及多样化的研发活动,以进一步夯实公司CF-PEEK产业布局,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投资增加部分将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此外,公司拟以3,000万元募集资金出资上海中研,出资额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并拟以募集资金4,320.40万元向上海中研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此次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也基于在研产品的研发情况和后续市场竞争态势,旨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公司相信,通过此次调整,将为公司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公告》。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推进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研”、“厚和医疗”等项目落地,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授信等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实际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与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全资子公司间分配使用额度。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审核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不再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再对单一银行另行提供董事会相关决议。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经营需要而作出的,有助于为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打好基础,缓解子公司资金压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2,46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7.14%。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10,33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8月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谢怀杰先生:195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结业。1978年3月至1980年12月参军;1981年2月至2000年12月就职于抚松县农业局,职员;199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天福实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年7月至2019年5月,担任长春金和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12月至2019年5月,担任长春市汇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任长春文邦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12月至2022年1月,任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吉林省金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1月至今,任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至今任上海尚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至今任吉林省厚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吉林省鼎研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谢怀杰和谢雨凝为父女关系,谢怀杰与毕鑫为翁婿关系,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锦香为谢怀杰一致行动人。谢怀杰、谢雨凝、毕鑫、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锦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752,8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53%。除上述情况外,谢怀杰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丽萍女士:1983年7月至1985年12月,长春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任主管会计;1986年1月至1995年10月,就职于长春市交电采购供应站,任主管会计;1996年1月至1999年8月,就职于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检查办,任副所长;1999年9月至2006年11月,就职于吉林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任主任会计师;2005年6月至2020年9月,任吉林虹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任吉林豪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吉林省中研高性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2009年至今兼任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杨丽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6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3%。杨丽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高芳女士:1996年9月至2000年1月,就职于长春迪瑞检验制品有限公司任会计及财务经理;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长春市汽车车厢厂任会计;2005年12月至2013年1月,就职于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任会计;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吉林省中研高性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会计;2015年3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高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7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5%。高芳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谢雨凝女士:2005年7月至2015年7月,就职于吉林省金正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吉林省金正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任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监事;2018年5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审计部长。

  截至目前,谢雨凝与谢怀杰为父女关系,谢雨凝与毕鑫为夫妻关系,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锦香为谢怀杰一致行动人。谢怀杰、谢雨凝、毕鑫、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锦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752,8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53%。除上述情况外,谢雨凝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毕鑫先生:2004年8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吉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任研发主管;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5年3月就职于吉林省中研高性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担任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2011年1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并先后担任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和研发工程师。

  截至目前,毕鑫与谢怀杰为翁婿关系,毕鑫与谢雨凝为夫妻关系,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锦香为谢怀杰一致行动人。谢怀杰、谢雨凝、毕鑫、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锦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752,8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53%。除上述情况外,毕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振芳女士:1994年8月至1995年12月,就职于长春康丽达食品有限公司任销售员;1996年1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任销售内勤;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任出纳;2010年1月至今在公司先后担任会计、资金部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李振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3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李振芳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安亚人先生:1982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吉林财贸学院任教;2002年4月至今在东北师范大学任教;2006年4月至2012年4月,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5月至2013年5月,任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4月至2020年4月,任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7月至2020年7月,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2月至2022年12月任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中研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安亚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安亚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苏志勇先生: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就职于中国联通枣庄分公司任数据工程师;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就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就职于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就职于吉林线月,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6年3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14年2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中研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苏志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苏志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佰成先生:2004年3月至2008年5月,任吉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方向博士后。2015年8月至今,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2005年9月至今,在吉林大学任教,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2018年9月至今,兼任吉林大学量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10年9月至今在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2016年5月至2020年5月兼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今兼任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中研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周佰成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佰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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