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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 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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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9/17 22:04:39 | 【字体:小 大】 |
双警夫妻同日生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中,哈密市金雪莲野生物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郑州中奥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溢健源牌雪莲玫瑰红景天茶(生产日期:2022-08-27),经抽样检验,茶多酚项目不符合Q/ZAXK 009-2021《溢健源牌雪莲玫瑰红景天茶》的要求。标准值为≥15.25g/100g,实测值为11.7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提取了该批溢健源牌雪莲玫瑰红景天茶(生产日期:2022-08-27)哈密市金雪莲野生物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与郑州中奥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根据与郑州中奥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及委托生产加工协议显示生产、销售、收益均归郑州中奥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郑州中奥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生产方在生产质量方面负全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委托生产商相关资质、生产加工协议、企业标准《检验报告》以及委派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对受委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提供了委托生产商的相关资质、委托加工协议、企业标准《检验报告》以及委派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对受委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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