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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保健品遭索赔 判赔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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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8 20:40:35 | 【字体:小 大】 |
金娜娜整容前后刘某花2680元从网上购买保健品,收到货后却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刘某认为卖家黄某销售不合标产品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靖江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卖家退还货款。
因生活所需,刘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黄某经营的日本代购店铺内购买了某款保健品,价格为2680元。刘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款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之后刘某又进一步了解到,该款产品没有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且产品主要原料含有红参、灵芝等中药材,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红参”“灵芝”收录在国家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里,但未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认为黄某销售的该款保健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货款2680元,并按购物款的十倍对其进行赔偿。黄某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而涉案产品未按规定附随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刘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案中,由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保健品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且根据涉案商品的详情展示,刘某对于该商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的事实是明知的,对域外商品与境内标准的差别也是明知的,而其在不同网络店铺购买类似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在购买后并未食用即以无标签为由,提出退货退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索赔诉讼,这种不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的消费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刘某关于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退还刘某货款2680元,刘某将涉案产品退还给黄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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