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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类方法、营养成分标识方法以及营养强化声称规则等内容。
讲述营养成分标识之前,先梳理一下日本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首先食品分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再分为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和功能标识食品。营养功能保健食品主要是指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类型的,特定保健食品是指含有低聚糖、多酚类等特定生理活性成分的食品。功能标识食品也声称食品中的特定活性成分的功效,比如桔子中的隐黄素对骨骼健康有益等。与特定保健食品的区别是审批的门槛低,由企业举证消费者厅按照相应规则审核就可。
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以及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功能标识食品的功能声称对象,可声称功效,审批方法等详细内容参考表1《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类》中的详细内容。
加工食品,包括片剂、胶囊型食品。2015.4.1日后生鲜食品也可以标识。
规格基准型+各别评价型:按照消费者厅制定的指南,产品的临床试验结果或成分的系统性综述符合基准的可标识功能。企业向消费者厅申报。
矿物质5种、维生素12种。2015.4.1日起追加钾、维生素K、n-3脂肪酸,共20种成分。
可定量、定性而且作用机理明确的成分都可以标识。但不包括营养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酒精饮料;也排除可造成饱和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等的过量摄取的食品。
只能对骨骼、牙齿、皮肤、人体组织等特定部位标识其效能;只能标识营养成分的规定功能。
可以标识对眼睛、大脑等部位的功效、也可以标识抗疲劳、抗不安、提高睡眠质量等特定保健食品不允许标识的功效。
以往日本根据《健康增进法》相关规定,由企业自愿标识营养成分。新食品标识法要求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上标识营养成分。要求强制标识的营养成分为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5种成分,钠以食盐相当量来标识。推荐标识饱和脂肪酸和膳食纤维2种成分。其他糖类、糖质、胆固醇、维生素、矿物质类由企业自愿标识。
日本18岁以上成年人的每日食盐推荐摄取量,男性为8.0克以下、女性为7.0克以下。为了推广饮食低盐政策,日本新食品标识基准要求,钠以食盐相当量来标识。但这个制度不十分科学,比如食盐以外的钠盐也需要食盐相当量来标识;含有钠而不使用食盐的食品中标识食盐相当量等。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未使用食盐的食品中允许分开标记钠含量和食盐相当量。下图1中,①为使用食盐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②为不添加食盐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确实未添加钠盐时允许标识钠含量为零,相应食盐相当量为零。
图2为把强制标识营养成分、推荐标识营养成分和自愿标识营养成分同时标识出来时的营养成分标识模板,体现了各成分的包含和被包含关系,标识顺序和格式不能变动。
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值可由企业或委托分析机关进行测定采用测定值;也可以根据公定食品原料数据库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折算;也可以参考公定数据库的同品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营养成分值进行折算。只要有合理的依据,任意方法都可以采用,也可以并用这些方法。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9(p409-504)中列举了各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和各营养成分标识值和测定值的允许误差。
⑷极其短时间内(3天以内)其配料表或配料比率发生变化的,如便利店销售的观花便当、店长推荐便当等;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在营养成分强调声称上引进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绝对差和相对差的思路。
表2中列举了声称“富含”、“含有”、“强化”的营养成分含量基准值。蛋白质和膳食纤维的强化声称,其含量高于强化基准值以上的同时,与其他产品保持25%以上相对差,所以适用新法之后声称“与我公司以往产品相比蛋白质含量提高了20%”是不合法的。
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类及钠的低减声称,要满足《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3(p523-526)所规定的低减声称基准值之外,同时与其他产品保持25%以上相对差。但降低25%的钠,对食品的保存有影响的除外。
糖、钠等成分可以声称“未添加”和“低含量”,如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含糖量小于0.5克或钠含量小于5毫克,可以声称未添加。声称“未添加”和“低含量”的成分含量基准值,可参考《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3。
食品伙伴网编辑注:本文由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编写,日韩信息组主要提供日本韩国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和翻译服务,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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