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幻影手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 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处置无害化、减量 化和资源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 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 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 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 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 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 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 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 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 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 急处理工作。
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 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 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 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 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 紧急处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 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 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 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 (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 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 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 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 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 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 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 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 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 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 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 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 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 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 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 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 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 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 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 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 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 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 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 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 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 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 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 点。不应露天存放。
1.暂存间 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 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 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 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 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 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 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 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 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 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 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 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 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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