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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4 16:30:33 | 【字体:

  m117舞曲库10月29日9:30,昌平法院召开“司法服务社区治理 助力回天幸福安居”新闻通报会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牟文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司法服务社区治理 助力回天幸福安居”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回天地区是北京市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典型的大型居住社区,发生在这里的纠纷大多数围绕房屋产生,如房屋买卖、租赁、赠与、相邻关系、涉房屋的财产损害赔偿、工商注册登记等纠纷,以及在赡养、离婚、继承、分家析产过程中围绕房屋分割产生的各种争议。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主持。

  大家上午好!我是昌平法院审管办(研究室)的尹海萍,很荣幸能够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大家都知道,亚洲最大社区天通苑,以及另一个与之齐名的社区回龙观,并称为回天地区,这里人口密度大、住宅房屋集中,进入到诉讼的纠纷也相对较多。为了参与基层治理,共建和谐社区,今天,我们在昌平区天通中苑第一社区举行“司法服务社区治理 助力回天幸福安居”新闻通报会。

  首先,我介绍一些这次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以及天通苑北司法所负责人张子叶,天通中苑第一社区党支部书记、区人大代表宋卫东。

  今天来到通报会现场的,还有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广播、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社区报、昌平传媒中心、北京政法网等十余家媒体,以及来自中一社区的15位居民代表,在这里,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媒体朋友、居民朋友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微博播报。

  下面,请我院邢颖副院长通报昌平法院回天地区的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基层治理的工作情况。

  回天地区人口集聚、职住失衡等问题突出,曾被网民们戏称为“堵城”“睡城”。为破解回天困局,北京市政府于2018年7月出台《优化提升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回天三年行动计划”)。

  近三年,我院共受理回天地区案件12147件,其中,2017年新收3702件,2018年新收4533件,同比增长22.4%;2019年截至9月30日新收3912件,同比增长15%。从收案情况来看,一方面,回天地区的民事案件数量占昌平区民事案件总量的32.5%,所占比例较大;另一方面,尽管回天地区民事纠纷多发,但是自2019年来,随着“回天三年行动计划” 的持续实施,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化,今年的收案数量首次出现增幅放缓趋。

  回天地区的民事纠纷类型相对集中,近三年受理的前五类案件依次为:服务合同纠纷2020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945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即大家熟知的供暖类纠纷)1668件、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1608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53件,五类案件共占回天地区案件总数的65%。首先,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比重最大,占到16.6%,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又占服务合同纠纷的69.2%。此外,餐饮服务、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服务项目产生纠纷的比例也较高。其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占回天地区案件总数的21.3%,占我院受理的同类型案件的35%,可以说,回天地区是昌平区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高发区。再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由于人口密集,回天地区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类纠纷占13.2%,其中离婚纠纷占76.3%;法定继承纠纷则成为继承纠纷中最突出的纠纷类型,共有272件,占比71.3%。

  尽管案件类型不同,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各类纠纷中争议的核心大多与房屋有关。首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标的物就是房屋。其次,因噪音、通行、采光、楼上楼下漏水等引发的相邻关系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物业和供暖纠纷等,涉及房屋居住的舒适性;在房屋上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及相关注销问题,涉及房屋使用价值的利用。再次,在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大多是房屋分割问题,尤其是回天地区的房屋类型繁多,既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也有公房、回迁房、小产权房等,不同性质的房屋在分割时考量的因素亦有不同,双方争议较大。此外,涉房类诉讼成本高,例如家事类案件涉及要分割房屋的价值确定、租赁类案件涉及房屋装修的价值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涉及房屋差价的确定等,这些问题较为专业,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在诉讼中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当事人还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因此,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需要负担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成本高。

  2015年至2017年,涉“群租房”的案件约占回天地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25%,2018年至今,涉“群租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相关整治工作在诉讼末端可见成效。与此同时,一些可以提供拎包入住、个性化管家服务等的“长租公寓”的租房模式逐渐盛行,一些长租公寓企业将房主的房屋重新装修、配置家具家电后转租给承租人,为满足低收入人群的租房需求,同时迅速回笼企业资金,部分长租公寓企业还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租金贷”业务,即由金融机构将租期内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长租公寓企业,承租人分期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我院2018年至今共受理回天地区涉长租公寓案件190件,其中约八成案件涉及“租金贷”。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通过网上签订合同、支付租金,有的当事人对于合同重要条款未能仔细阅读,忽略了金融贷款相关条款内容,导致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并签署贷款协议,产生纠纷;此外,有的长租公寓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为风险管控能力相对不足或者违规挪用资金等引发纠纷,例如长租公寓企业资金链紧张不能依约向房主交付租金,房主要求解除与长租公寓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腾房,而承租人又要求解除与长租公寓公司的租赁合同以及解除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等等,引发规模诉讼。

  回天地区人口密集,社区及周边餐饮、健身、美容、家政、快递、交通运输、旅游、咨询、培训等各类服务需求量大,在服务行业中以下三种情况容易引发纠纷。首先,常见的为预付卡纠纷,即一些商家以充值打折或满减优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办理储值卡、会员卡,后期因服务提供方关闭、停业但对消费者未做任何交代,引发群体性纠纷,而消费者在诉讼中除了能够提供所持卡片外,经常没有书面合同,亦无法查找到被告公司转移后的场所,导致维权难;其次,超经营范围承诺引发的纠纷也较为常见,如商家为吸引客户做出“保证减肥多少斤”“保证通过考试或取得证书”等,最后无法兑现,引发纠纷,这种现象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行业中尤为突出;还有一类则是因为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纠纷,如有些商家在服务场所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告知、安全保障等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引发纠纷。

  物业、供暖服务与回天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居民生活的舒适度。近年来,随着物业公司发展良莠不齐、采暖主体需求的日益多元化等,居民与物业、供暖公司纠纷高发。近三年来,回天地区共受理物业类和供暖类纠纷3066件,占回天地区案件总数的25.2%,占全院同类案件的33.3%。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是物业或供暖公司作为原告、诉求业主交纳物业费或供暖费的案件,而最终判决物业或供暖公司全部或部分获得支持的占96%。服务标准不明、业主维权能力薄弱成业主败诉主要原因。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例,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标准的约定较为笼统,每个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主观感受差异较大,而被诉业主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此外,个别业主以自己车辆受损、房屋漏水、路面滑倒等为由拒交物业费,以供暖温度不达标、房屋闲置、暖气跑水、供暖计费方式错误等为由拒交供暖费,但事发时未固定证据,在诉讼时已经时过境迁,不能证明此类事件的发生系因物业或供暖服务有瑕疵造成,导致败诉率高。

  结合回天地区涉房屋租赁、买卖纠纷及服务合同纠纷多发,群体性突出等特点,构建“矛盾排查—法律研判—沟通协调—调解引导—依法裁判—司法建议”递进式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强化风险防控,通过“人机预警+背景联排”方式对群体性纠纷进行摸排,重点标注房屋买卖和租赁纠纷高发区,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对提前排查出的纠纷苗头,靠前介入,及时与辖区街道、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将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对于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找准问题症结,深入走访调查,约谈重点人,通过调解示范,达成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针对房屋买卖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中凸显的共性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发放司法建议,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建议,规范行业管理。

  深入了解回天地区多元司法需求,在回天地区设立多个社区法官工作站,开展矛盾排查、纠纷化解、民调指导、法治宣传等工作,为回天地区群众提供精准化法律服务。选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团队,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咨询相结合、群众预约和主动入驻调解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前调解、预约立案等诉讼服务。在回天地区开展“百案百庭进街镇”活动,计划3年内在回天地区开展不少于100场巡回审判和100场巡回讲堂,通过普法讲座、培训授课、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多种形式,针对常见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进行法律提示。“回天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以来,共计在社区接待来访群众180余人、现场调解纠纷58件,巡回审判35次,开展巡回讲堂16场,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受到社区群众普遍欢迎。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职能,建立以地方党委为主导,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等共同参与的“五方联合治理体系”,形成多元纠纷化解合力。统筹人民调解力量,充分发挥司法所、居委会等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会签联合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制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解答》,构建大调解格局,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注重以非诉方式及时就地化解回天地区各类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近三年回天地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960件。统筹信息化资源,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建立矛盾纠纷“一站式”预防和解决平台,建立“远程人民调解+远程司法确认”的纠纷快速化解模式,为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等当事人提供便利,在一方当事人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快速联动化解纠纷。2019年以来共在回天地区开展网络调解40余次。

  下一步,我们将在司法便民的道路上更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及时回应、满足回天群众法律诉求,公正高效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回天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谢谢邢颖院长。刚刚邢院长通报了回天地区民事纠纷案件的六大特点。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有哪些典型案例?法官向想对我们老百姓有哪些提示呢?下面请回龙观法庭曹松清庭长结合回龙观法庭审理过的案件进行集中通报。

  贾女士与夏女士是上下楼邻居,楼上的夏女士家开凿地面改造安装地暖,由于装修人员施工不当,贾女士家房顶漏水、天花板墙体掉落,导致家具损坏。因此贾女士将夏女士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修缮费、家具损失、误工费及维修期间租房损失共计581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女士施工导致地面渗水以致贾女士房屋产生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贾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卧室与书房裂缝系因被告导致,法院对该项损失不予认定。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涉案房屋损坏并未达到需外出租房居住的情形,贾女士主张的租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楼上业主存在防水问题,漏水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在此法院提示楼房居民,在装修改造时要找有资质的施工队,谨慎进行施工装修,确保改造工程质量,防止发生对自家或邻居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受到损害的业主应当在第一时间直接与对方或者通过物业公司与对方进行沟通,确认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因和损失范围,协商确定维修或其他处理方案;协商不成的,保留好漏水和相关损失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报修及维修记录、相关发票等,避免维修后现场不复存在,导致难以举证;对于情况紧急或者有贵重财产的,应及时进行抢修,以免损失扩大;保持正确的诉讼预期,在主张损害赔偿金额时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以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本着合理、客观的原则依法主张。

  2017年,刘先生在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下,向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房屋。后经核实得知,该房屋在出售前曾有人在屋内服毒死亡。因此刘先生将李女士和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26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购房之初即对所购房屋不能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言在先,对此中介公司亦予以认可。且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一般人对死亡存在忌讳心理,一定程度上会对房屋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签约时刘先生对此不知情,对房屋价值产生了错误判断,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购房行为与其意思相悖,可以认定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李女士签订了合同,刘先生依法享有撤销权。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全额返还购房款。

  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服,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昌平法院建议,一方面,房屋出卖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全面的将所售房屋有关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房屋价格,避免后期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导致交易失败、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当仔细调查房屋的相关情况,并在合同中对出卖人承诺的事项进行明确记载,对出卖人未充分告知相关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黄某和强某曾经共同居住在昌平区某小区的一处出租房内,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强某搬离。2018年,强某在黄某居住的小区和工作地点张贴和散发《告示》。《告示》内容包括黄某的姓名、照片、籍贯、工地单位等详细信息,称黄某耍流氓、偷窃、有精神障碍,内心阴暗、龌龊肮脏等。黄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强某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公开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监控视频、黄某工作店内监控视频、民警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强某除否认相关事实以外,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也没有对上述证据等做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法院采信系强某实施的散发和张贴《告示》的行为。

  《告示》公开了黄某的详细个人信息,对黄某的经历和品行的描述具有侮辱和诽谤性质,且足以对黄某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强某向黄某书面赔礼道歉,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张贴,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社区是熟人社会,每个人都珍惜他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然而,个别居民因与他人存在矛盾,便公开散布关于他人的不实言论,或者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在小区或者更大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示大家,名誉权纠纷引发的原因通常是矛盾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其他社会关系造成的,双方在此前就因相邻关系、打架斗殴、争夺车位等引发关系不睦。对此,双方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原始纠纷,而不应该以散布不实言论或者侮辱的方式加剧矛盾。此外,该类侵权行为除了实地发生以外,有的还发生在小区论坛、微信群等,有的业主不明事实,跟着附和、转发、评论等,可能造成共同侵权,因此,建议大家在公共场合谨言慎行,以实际行动共建和谐社区。

  2016年,陈女士在某汽车美容俱乐部回龙观店办理了一张洗车卡,并向其支付了办卡费6000元。2018年,陈女士前往洗车时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截至当时,陈女士已消费450元,卡内剩余金额5550元。于是,陈女士将洗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洗车行之间的洗车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洗车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洗车行办理洗车卡,并交纳相应费用,双方成立洗车服务合同关系。洗车行在与陈女士订立洗车服务合同后停止营业,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陈女士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时间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合同解除后,洗车行未履行服务的剩余洗车费应当予以退还。因此法院判决确认陈女士与洗车行的服务合同解除,洗车行退还陈女士剩余洗车费5550元。

  如今,美容美发卡、休闲健身卡、洗车卡……几乎每人都有几张预付卡。预付式消费一方面有利于商家提前回笼资金、锁定客户,另一方面也让消费者获得实惠。然而预付费服务合同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特点,消费者已经预交全部价款,相较于一般消费模式而言,在该类服务合同交易过程中往往承担更大风险。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在购买服务时要做好实地考察工作,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商家,并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对经营者资质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相关授权手续等,进行审查;二是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因贪图小利引来重大损失,办理储值卡时一次预存金额不宜过多,并保存好消费凭证;三是要注意及时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模糊用语应要求经营者进行解释说明,对于明显违法条款应要求商家进行修改。

  2018年6月,原告刘先生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2500元,服务费每月60元,押金2500元;承租人按月向某网贷平台支付当月房屋租金(租金需在平台规定日期前5日内缴纳)。双方还签订了合同附件《关于了解及使用租房分期平台业务的说明》,约定:中介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租房分期业务,向承租人推荐房屋分期产品服务,分期相关手续费和利息全部由中介公司承担,承租人因未按时还款导致逾期,与中介公司无关;承租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要按时存到绑定的银行卡里面,网贷平台每期按时划扣等。

  2018年9月,因中介公司未向房主支付租金,房主要求刘先生搬离。刘先生无奈,搬离案涉房屋,将房屋返还给了房主。因刘先生已经向某网贷平台偿还了2018年10月的贷款(即2018年10月的房租) ,且中介公司未退还已付押金及服务费,于是刘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2500元、服务费540元、2018年10月的房租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收回,导致被告中介公司无法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中介公司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刘先生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被告中介公司应当将押金2500元、服务费540元、未租住期间的租金2500元返还给原告刘先生,并支付刘先生违约金2500元。

  当前,“租金贷”是房屋租赁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与出租人(通常为中介公司)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其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已经一次性将租期内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此后履行的是向金融机构的还款义务。

  所以,在出租人拖欠房主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面临被房主要求腾退的风险,但也面临金融机构催还贷款的困境。此时,承租人应及时解除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并主张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租金。因此,也提醒大家,在选择“租金贷”时,尽可能选诚信度高的出租人,认真核实租赁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部分,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谢谢曹松清庭长。刚才通报的这6个案例都是跟房子有关的,也印证了我们主题的“安居”一词。下面,请天通苑法庭程杰庭长结合“幸福”这个词,就我们婚姻家庭继承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陆老汉夫妇和张女士均为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住户,两家是斜对门的邻居。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均为内开式。入住后,陆老汉夫妇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式。2016年,张女士将自家入户门也改为外开式。陆老汉夫妇称,自家改为外开式防盗门是经过原对门邻居及物业同意的,张女士家门开启时自家的门无法开启,给老人进出造成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于是陆老汉夫妇将张女士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张女士将防盗门改为内开式。庭审中,张女士提出反诉,称陆老汉家防盗门开启时,自家的老人、小孩都有被撞击的风险,也要求陆老汉夫妇对外开防盗门进行整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家均自行将入户门更改为外开防盗门,更改的户门开启时,必然使户门之间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影响双方的通行。且如有居民在楼道内停留时,防盗门突然外开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鉴于双方更改户门的行为均给对方的出入造成隐患,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均将向外开启的入户防盗门更改为内开式。

  人常说:“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邻里之间融洽、和睦的重要性。生活中一些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邻居生活,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邻里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此外,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此法院建议,业主对自身不动产的利用,应以不损害相邻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前提,例如,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不要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铺设管线或者改水改电时要做好科学设计,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不得违章加建、改建或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需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相邻业主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张老太与丈夫共有四个子女,张老太的丈夫于2008年1月离世,同年3月,张老太与四位子女协商,将其与丈夫的房屋过户给三女儿关女士,并明确约定张老太仍然可以在该房屋中居住。2013年7月,关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肾癌、高血压病和高血脂症。2019年,张老太将关女士诉至昌平法院,称房屋过户后,关女士多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关女士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老太年逾九十,生活自理存在困难,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虽然张老太每月生活费及吃药需要一定开销,但是其每月有退休金4000余元,且有其他三个子女照顾与提供经济支持,能够保证老人生活之稳定。考虑到三女儿关女士每月仅有固定收入3500余元,且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量医疗费支出,每月给付母亲3000元的赡养费用将会给其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张老太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法院判决关女士自2019年8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

  尊老爱幼、感恩敬孝,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份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消除。而赡养老人的方式要充分考虑老人的生活环境、就医情况、精神状况等多方面原因,保证老年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父母的实际需求确定每月的赡养费数额,原则上由子女平均负担,但也会考虑适当照顾支付能力相对较低或财产分配较少的子女,在负担数额上作出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赡养人除了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抚养、生活上的照料义务,更应该承担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定期到父母居住处探望或电话问候,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老人也应适当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及赡养能力,对其提出合理需求。双方互相体谅,及时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刘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独生子小刘,刘老汉夫妇系刘先生的父母。2019年4月,刘先生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刘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刘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儿子的突然去世,刘老汉夫妇与儿媳陈女士、孙子小刘对于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来到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首先详细了解了家庭关系背景情况,接着从亲情的角度指出,尽管刘先生去世给家庭带来很大的伤痛,但是刘老汉夫妇和小刘的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经过耐心倾听与疏导,刘老汉夫妇和陈女士同意参与调解,利用这次机会,调解员也希望双方能改善亲情关系,在未来相互照顾、关心。

  案件最后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刘老汉夫妇和陈女士自愿放弃继承属于刘先生房产中的50%份额,由小刘继承。该房产中属于陈女士50%的份额保持不变。房屋由陈女士和小刘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份额。

  当前,“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是群众处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一种便捷方式。家庭成员去世后,各继承人可以就遗产分割问题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在30日内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裁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人民调解协议和法院的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往往是因为情感没有得到疏通引发的利益之争。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往往更容易帮助双方解开“心结”,维持血浓于水的亲情。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要向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并持有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佐证,如果因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串通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会被依法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杨先生与王女士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儿子小杨所有,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儿子名下。双方离婚后,杨先生反悔,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杨的赠与,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后归儿子所有。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房屋赠与儿子系杨先生、王女士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不能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在此,也提示大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要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列举清单,分别进行分割,做到好聚好散;二是对于离婚协议中所附条件或履行期限明确约定,避免一方事后反悔;三是离婚后尽快办理房屋、车辆等财产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擅自处分导致财产追回难。

  陈老汉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8月,陈老汉去世,留有一份录像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分别给付二儿子42万元、小女儿30万元作为补偿。现三个子女未能就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仅规定了录音遗嘱,并未规定录像遗嘱。因录像是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范畴,且录像遗嘱较之录音遗嘱,除声音外还有画面,对订立遗嘱的环境、场面、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记录的更全面客观。本案中通过当庭播放录像遗嘱,可以看出陈老汉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处分,且二儿子和小女儿对录像内容亦予以认可,二被告主张录像遗嘱是陈老汉在胁迫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二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陈老汉的录像遗嘱效力予以认定。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给付二儿子房屋折价款42万元,给付小女儿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法院会从立遗嘱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以及录像中的表达意思是否清楚等方面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证据来进行判断。二是录像遗嘱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威胁、引诱、欺骗、强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法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三是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画面前后连接不紧密,内容被篡改,擅自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财产的也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感谢程庭长。程庭长通报的4个典型案例,都是家长里短的那些事,实际上,家事案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一判了之,人民调解等柔性方式,往往能取得比判决更好的效果。下面,我们由张子叶所长就天通苑北司法所与天通苑法庭联动开展多元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大家好!我是天通苑北司法所张子叶,受昌平区法院邀请参加咱们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倍感荣幸,感谢领导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同时也感谢社区居民牺牲休息时间参加活动。下面,我介绍一下天通苑法庭和天北司法所联合开展多元调解工作的情况。

  天通苑北司法所成立于2013年9月,是昌平区司法局派驻在天通苑北街道的派出机构,位于天通苑北三区16号楼,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工作,辖区内有3个行政村、10个社区居委会。

  提起法院大家都不陌生,是打官司的地方。其实遇到纠纷,除了通过诉讼程序,我们还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矛盾,特别是一些婚姻家庭类纠纷,比如赡养、抚养、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通过调解来解决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是指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具有六大优势:一是手续简单,只需到附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口头登记,即可进入调解程序;二是方便快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当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三是省时省力,法院通常会在接到申请后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司法确认的裁定;四是有法律保障,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不收费用,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书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六是不伤和气,协商解决矛盾,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便于维持亲情、友情等良好的社会关系。

  为健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的前沿作用,2018年7月起,天通苑北司法所与天通苑法庭积极探索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的原则,构建法庭实行案件甄别、引导分流、业务指导答疑,司法所负责组织调解、协助申请司法确认、定期跟踪回访的工作流程,确保环节更加具体、过程更加周密、操作更加规范。

  二是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成立了由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任组长、调解员骨干任组员的工作组,指派天北司法所候建京同志担任诉调对接专员,具体负责登记承接天通苑法庭委托、引导分流的调解案件,联络转交司法所调解结案后需办理司法确认的申请书,实现了调解案件当日登记当日接待,司法确认当日申请当日办结的“速解模式”。

  三是开通司法确认微信交流群,实现法官对人民调解员随时随地开展业务答疑指导的功能。发挥“诉调对接”的传动轴作用,通过高效便捷的沟通,加强对案件性质与难易程度的识别,及时准确分流,避免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确保不适宜诉讼的案件尽快调解,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和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诉调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联动,切实做到老百姓身边的“大事儿”“小事儿”和“苦恼事儿”“烦心事儿”有人理、有人管。

  据统计自2018年7月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天通苑北司法所共受理调解案件113件,其中口头调解70余件,书面调解43件, 调解成功率达97.3%。在诉调对接专员的引导下,书面调解案件全部到天通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后,天北司法所将和天通苑法庭继续探索,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有效小姐,以点带面将辖区内多方调解力量纳入全方位司法保障,引导辖区群众纠纷解决回到基层,矛盾纠纷牢牢吸附化解在基层,促进回天地区更加和谐稳定。

  感谢张所长。诉源治理工作重在源头预防和化解纠纷,作为法院,也希望更充分地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下面,我们就有请宋卫东书记跟我们说说社区的司法需求以及法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中苑第一社区在管理和服务中也遇到过一些困惑,社区人口为本土居民、原辖区外拆迁居民以及外来流动人口组成的多重结构,导致经济类型、就业结构、诉讼纠纷等复杂多样。社区的治理管理需要引入司法等各方力量参与,天通苑法庭联合天北司法所充分发挥“乡土司法”的特色,助力提升社区依法治理能力,着力打造无讼社区。

  中一社区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每月组织社区老党员、楼门长和志愿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邀请法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走进社区,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宣讲,针对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举办知识讲座。“三八节”进行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助残日”为老年人进行继承与赡养方面法律知识讲座,暑期为青少年进行《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教育。同时利用社区宣传橱窗张贴法治宣传挂图,每月一期,图文并茂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普法知识,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增强居民法律素养,引导居民自觉尊法、守法、学法、用法。

  中一社区在天北司法所和天通苑法庭的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多元调解工作,助力提升社区依法治理能力,培育基层社会法治土壤。天通中苑第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9人组成,调解员24人按照区域划分,施行网格化管理,发现矛盾纠纷及时反馈社区及上级主管部门中苑社区现有商品房和经适房混居,发生的矛盾纠纷较多,今年投诉最多的一个月收到过75件投诉,社区两委融合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力量,对居民反映出的矛盾进行隐患排查与跟踪落实,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答疑,定期进行法律上门服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开展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以理送法活动,将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的渠道。

  在今后的社区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提高发现化解纠纷能力,提升基层治愈能力和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在诉讼初始源头,调动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等全面参与,引导居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培育基层多元解纷力量,达到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效果,促进社区自治与法治有机融合,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无讼愿景,为建设和谐稳定的中一社区共同努力。

  谢谢宋书记,书记的发言让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充满了动力。圆梦安居是住房问题,幸福生活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也希望我们大家能够共同努力,为共建共治美好和谐社区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今天的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

  买房装修基本上是每个家庭都要经历的大事,如果装修工程延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现工期延误,首先要查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确定责任方。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则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业主确实因为工程延期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但就损失数额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

  刚才听各位法官的介绍,咱们昌平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那么下一步咱们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有什么设想?

  关于诉源治理工作,下一步我们有这么几点想法:一是加强批量案件治理。各人民法庭要把批量成诉案件和数量增长较快的案件作为诉源治理的重点,通过类案推送、生效裁判宣讲、典型案件示范裁判、调解前置等方式努力促成批量案件非诉化解,有效减少纠纷成诉的数量和比例。二是培育发展调解力量。广泛邀请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退休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士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他们的地缘、人缘优势,凝聚社会治理合力。三是加强日常通报反馈机制。对各街道乡镇辖区的涉案情况定期分析通报,提示基层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督促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采取矛盾纠纷预防措施。

  台下还有我们中一社区的居民代表,大家如果有疑惑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我们提问,需要提问的居民请举手示意。

  老人年事已高,育有多个子女,需要指定一位监护人,是由什么部门指定?具体的法律条款是怎样规定的?需要什么程序?

  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有些老人可能会逐渐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字迹尽量端正清晰,易于辨认,不能有错别字,要在遗嘱上摁手印,不需要法院确认,建议最好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问题,我们将在会后安排采访和解答。

  今天,我们还给居民们带来了特殊的礼物“法治”大礼包——与大家生活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普法书籍。下面请居民代表们来到台前,由我们为大家发放宣传材料。

  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各位博友、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会后居民们可以用马克笔,将您心中对社区的美好希望、愿景写到背景板上,让我们一起为之努力奋斗!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同志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政治部王宇新、牟文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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