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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医药局召开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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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2 1:47:36 | 【字体:小 大】 |
浓本多情为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整治医疗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医疗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医疗广告监管制度,2006年11月28日上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办法》。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线;马晓伟指出,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各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到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马晓伟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衔接。
马晓伟要求,2006年12月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暂停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集中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医政部门应对此前审查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进行复核,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移交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要逐步研究建立医疗广告管理长效机制。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加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总后卫生部、武警卫生部的领导,北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卫生监督机构的同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在京医院院长,北京市市属三级医院的负责同志,有关卫生行业学会、协会的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局的厅局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地市卫生局局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三级医院院长,学会、协会的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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