瘟血巨魔近日,福建“福州少年被杀焚尸”民事赔偿一案重审宣判。14年前,18岁少年郑剑飞受雇在被告郑某夫妇的汽车美容店里当学徒,不幸遇害,真凶一直未明。郑剑飞母亲向店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80万元。此民事赔偿案件经过一审宣判,被告提起上诉,发回重审。7月3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汽车美容店店主郑某夫妇应向郑剑飞家属赔偿62万余元。
郑剑飞母亲表示对判决结果认可,也会继续追寻线日,在福州一家汽车美容店打工的郑剑飞被人发现死在店铺的火灾现场,当年他不过18岁。经过法医鉴定,郑剑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再被人焚尸。
案发后,与郑剑飞同在汽车美容店工作的毛某福被认定为嫌疑人。2010年4月,福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毛某福死刑,缓刑2年。一审后,郑剑飞家属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毛某福因郑剑飞欺负他而单独杀人”事实认定错误,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毛某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毛某福不起诉。2012年5月,毛某福被释放。此后的14年时间,郑剑飞的家属一直没有放弃追寻真凶。与此同时,郑剑飞母亲贺定容认为,郑剑飞受雇在郑某夫妇的汽车美容店里做学徒,不幸惨遭凶手杀害并焚尸,其作为郑剑飞雇主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该案承担民事责任。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共计80万元。
“真凶仍未找到,但并不影响死者家属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向记者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1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损害后果及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郑某夫妇赔偿贺定容30%的损失。判令郑某夫妇赔偿贺定容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郑剑飞母亲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2023年7月3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书载明,贺定容认为郑剑飞所居住的阁楼防盗门长期不上锁,且郑某夫妇为郑剑飞雇主,对郑剑飞有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另外,郑某夫妇有隐瞒事实破坏现场导致执法人员错过最佳取证时间,案件至今未破。
而郑某夫妇辩称,郑剑飞于凌晨遇害,不在他们安排的劳动时间内,且他们另外为郑剑飞等员工租赁了住宿地点,也未曾安排郑剑飞留宿阁楼,而门锁问题,郑剑飞可自行上锁,郑某夫妇认为,门上锁与否和郑剑飞遇害没有因果关系。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剑飞为郑某夫妇雇员,吃住均由其安排,事发地点为郑剑飞工作地点二楼阁楼,郑某夫妇亦知晓郑剑飞可能夜宿阁楼,且郑某夫妇对“员工有另外居住地,郑剑飞擅自夜宿阁楼”未进行举证。另外,郑剑飞在经营期间的工作及闭店期间的食宿均受郑某夫妇安排,存在一定从属关系,其在闭店后居住在未上锁的店面内,在客观上仍受郑某夫妇的控制、支配,应视为其雇佣活动的延续。最终,法院认定郑剑飞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遇害,郑某夫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令郑某夫妇应向郑剑飞家属赔偿62万余元。郑剑飞母亲表示对判决结果认可,也不会放弃追寻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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