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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17 22:30:18 | 【字体:

  清澄若澈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见附件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注销原企业并在原经营地址开办法人企业,此情况可不受《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限制,但该法人企业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卫生部令第90号);

  (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第二章、第三章。

  3.拟办企业为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总部公章);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办企业相关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是由申报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8.拟办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公章);

  4.申请人在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且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5.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同时需提交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企业负责人,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同时需提交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8.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同时需提交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交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平面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和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交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交本项要求的材料);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到其他社区的,需按照筹建许可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交本项要求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持证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距有效期届满不足1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4.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距上岗证有效期届满至少30日以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自有的房屋产权,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距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内的,应同时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本实施办法。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一)筹建审批: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直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及依法举行听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具体审批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或文件执行。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为做好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有关工作,限制许可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促进药店合理布局,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制定本审查规范如下:

  一、拟办企业注册地址所在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与社区内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比(以下称人口药店比)小于2700∶1的,除本审查规范第二、三条规定外,不予批准筹建。

  二、社区常住人口数少于2700人,且无药品零售企业的,或者属于新建住宅小区,常住人口超过2700人(或者住户超过1080户),且小区内无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批准筹建,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不得变更注册地址至该社区或者新建住宅小区外。

  三、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在无药品零售企业的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社区购物中心(6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市区购物中心(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或者城郊购物中心(10万平方米以上)内设立独立区域新建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批准筹建,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不得变更注册地址至该超市或者购物中心外。

  四、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到其他社区的,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五、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分布过于密集,但人口药店比尚未饱和的社区,可适当提高该社区人口药店比,或者引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在该社区的其他区域、其他社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社区药品零售企业饱和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常住人口信息经统计部门核实后,每年年底更新一次(具体数字不公布),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信息实时更新。

  本审查规范出台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审查规范,以促进我市药品零售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执业资格。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购销、储存、质管等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市药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备2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人员;申请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具备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处方药专区应有明确标识,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处方药柜、操作区、前柜台)。配药区应独立设置,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药区包括中药柜、操作台等。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实施药品委托配送,确保能及时获得药品供给,且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在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同时要在店堂明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

  药品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现场验收时不得购进和摆放药品(空架验收)。

  药品营业场所应有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设备。

  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与总部或者受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间的计算机互联,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企业与药品供货企业之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店与下属门店之间,特许经营店特许权人与授权人之间,应实现药品购进、调拨数据的互联网传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实现与药品监督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互联,按要求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受药品监督部门通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中药饮片应保留包含有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合格证明。

  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企业设置的药品仓库,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2)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3)处方药销售的管理;(4)药品拆零的管理;(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6)记录凭证的管理;(7)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8)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9)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0)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1)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2)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13)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14)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6)计算机系统的管理;(17)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并建立下列药品质量管理记录:

  (1)药品养护记录;(2)处方药销售记录;(3)中药处方调配记录;(4)药品拆零销售记录;(5)药品质量事故处理记录;(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7)不合格药品台帐;(8)首营企业审核记录;(9)首营品种审核记录;(10)近效期药品催销记录。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建立合格供货档案(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建立)。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1.《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3年修订)共29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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