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菜馆起名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的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判例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法理指法律精神演绎而来的一般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是与社会生活和谐所要求的常理。
普通法这里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通过判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
法律的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被遵守、执行、适用的状况,是法律的实际有效性。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主观过错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不同,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是从法律目的和本质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的。
法律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的人互动的状态和结果。
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一种由实体性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合成的社会状态。
安全是对人类自我保存需要的满足;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安宁与和平;对个人而言,意味着生命、身体、名誉、财产和其他种种自由权利的免受侵害和保存。
自由,从词源上讲指不受任何拘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含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即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必然性的统一。
实质上的正义,是一种善、一种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理想关系、一种公正的体制、法治或合法性。
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移植是指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涵摄、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文化,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
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形式意义上,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体制。
法律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将一定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权是一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利。
法律制定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其方式有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等。
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使用法律,从而获得正当的案件裁判。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主体依据法律对社会事实进行思考、认识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督。若检察院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监督。
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而为法律适用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定是指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时,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周围的情势加以推定。
法律拟制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对某一事实存在与否、存在意义,依据公理、政策等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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