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下载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目前,我国对医疗广告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它们是医疗广告的监管者,在医疗广告监管中承担着不同职责。但由于当前执法、司法力量仍有不足,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也使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责,达到整治完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该《办法》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权限予以分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可以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至6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出认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力量的相对不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媒体的特殊性以及媒体与医疗机构的勾结,行政处罚程序的制约和被处罚主体的不配合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每一个违法广告都予以处罚,甚至也有把对医疗广告监管推向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但由于法律赋予这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主医疗机构的处罚要么是警告,要么是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证,从极轻处罚到极重的处罚,使得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难以合理地操作,影响了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执法效能。
卫生、中医药部门本身执法力量较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薄弱,在当前各大中小医疗机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情况下,对每个医疗机构均一一处罚也不切实际,更是难以达到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许多虚假的医疗广告显然己经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而实际上在2007年的浙江省杭州市对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告破并判决前,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移送、公安部门对医疗广告的介入都一直保持着零记录。2007年至今,司法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定罪判刑的只手可数。就公检法部门自身而言,法律中规定情节严重定义不明,其关于医疗广告从违法到犯罪程度的追究一般需要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向其移送才受理立案,其很少会主动去调查认定某一医疗广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也是当前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不力的又一状况。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除了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外,还承担着行政调控职能,而我国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重点仍是行政执法,这种规制俘虏现象往往使政府监管偏离社会福利目标,未能充分行使其行政调控、管理职能,对监管机构的立法、执法过程不能充分进行监督、制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造成监管的随意性,甚至管制机构的腐败、官僚主义和低效率,这些导致了当前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不能到位的现状。
我国虽然也先后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各种办法、通知,但缺乏执行力。缺乏执行力的原因又是相关部门关系不顺,该整合的权力是分散的,该分开的权力是合一的。前者如工商、卫生、药监、广电对医疗广告的多头管理,后者如广播电视管办合一的体制。所以,理清医疗广告管理的体制乃是整治违规广告的前提。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广告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变目前的工商、卫生、广电的分割监管为信息一体化的联手监管。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要能够伤筋动骨,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防比违规广告屡禁屡播的恶性循环。
综上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医疗广告市场,政府应当为自己作为行政权力机构正确定位,加强对医疗广告的职能监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分工,更要配合,在进一步明确各自对医疗广告监管职责的同时,规范监管主体的行为,使相互间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权力行使衔接好。
另一方面,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广告在内的诸多广告的监测,并将医疗广告等方面的监测结果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沟通交流。同时,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要足够重视,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甄别出来的违法违规广告要迅速查处,对虚假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主、者、广告经营者等绝不留情,提高医疗广告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从源头上把好医疗广告的审查关,并加大对广告主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定期与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确保对医疗广告监测信息的共享合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严肃查办。
应当进一步加强工商、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执法机构,行使具体的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广告的监管职责,因此急需加强卫生监督力量的配置。政府应从单位性质、经费设备投入、人员素质的提高入手,壮大卫生监督力量,使对医疗广告的卫生审查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严格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校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性质、类别、开设的诊疗科目等,便于对医疗广告的初审和审批,也为医疗广告事后监管把好前置关。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服务市场资源,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广告泛滥根源还是在于医疗机构间竞争激烈,民营、个体等中小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间资源配置不合理,致使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现状存在。因此,政府要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从根本上应当采取相应手段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重点扶持基层医疗机构,加大投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护技术水平。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行为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校验等行政管理措施有效结合,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将之纳入医疗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该《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医疗、药品和保健等”相关广告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虽然工商总局未做公开说明,但从规定出台来看,应该是在魏则西事件后对互联网广告做出的进一步规范。
今年4月底,陕西大学生魏则西死亡事件,将百度医疗搜索广告置于舆论风口浪尖,其后工商总局在内的多部委进驻百度进行调查,并责令百度规范搜索广告,并具体到单个搜索页面推广内容不得超过30%,即4条。
但对于这一整治结果,外界认为“治标不治本”,魏则西事件的关键不在于广告的数量和规模程度,而是涉及医疗等人身安全相关的广告的审核机制和真实性问题。
实际上,在魏则西事件舆论危机爆发前,如果从百度方面的说明来看,涉事医院武警总二院是一所正规的三甲医院,提交的证件和资质方面并无问题,这也是百度方面认为自己的搜索广告不存在问题的原因。
但具体到魏则西治疗的科室和医疗方法上,武警总二院早已将相关科室外包给了莆田系企业上海柯莱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合作取得了武警总二院的“三甲”资质,进而利用未经过临床试验的技术收费治疗,最终导致了魏则西事件的发生。
所以互联网医疗广告相关的审核,在今日《办法》出台前,始终处于“后审核”状态,即出了问题查原因,而不是事前就以严格规范审核。
于是今日出台的《办法》,一定程度上也是明确了互联网医疗广告等的审核责任人,工商总局方面将之前模糊的审核任务,置于自己的责任之下。也就是说,未来的互联网医疗等广告,将有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审核之后,才能在百度等搜索引擎和其他广告平台上线。但具体审核方式方法,目前仍不得而知。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力量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广告监管各项制度,探索建立对虚假违法广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基本清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逐步提升我市广告业整体信用,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重点整治范围:我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经营性网站及相关的广告主和广告公司。
(二)重点整治内容: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招聘广告为重点,着力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医疗广告。主要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2.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主要是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3.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4.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主要是含有、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性仿真器械等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治疗广告及信息。
5.招聘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登记,户外招聘广告、为骗取中介费用带有误导欺诈内容招聘广告、用人单位为招聘廉价劳动力夸大其词招聘广告等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强化协作联动,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不同时期的整治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解决;二是及时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对广告环节的监管,全面落实媒体广告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同时曝光其严重违法广告行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法律培训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媒体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提高媒体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和自律能力。
(五)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据广告市场监管信息,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广告“零违法”的诚信单位予以表彰;对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降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投诉举报、监测发现、交办转办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的管理,把广告列为媒体阅评的内容。指导和督促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建立媒体违法不良广告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负责,对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广告格调健康向上。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的行业监管,建立并落实广告行为主管领导负责制、领导责任追究制、评比考核等制度。广电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自律,依法广告,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责任制度,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不得将广告审查权交由广告公司行使;新闻出版部门要深入落实《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报刊广告审读,依法处理刊载禁载广告的报刊,加大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的管理,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同时抓住医疗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落实《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分运用监督管理的各种手段,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六)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重点,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研究和把握违法广告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违法宣传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促进广告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把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
2002年12月,毕黎琦光荣当选为省十届人大代表。在五年的履行代表职责实践中,她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从自己熟悉的方面入手,积极关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大局,努力为民生进言献策,倾心维护患者权益。
曾几何时,居民楼道里电线;汽车站牌上,几乎有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各种各样的野广告闯入你的视线,而其中大量的是非法医疗广告。有关部门虽然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清理整顿,但收效不大。这引起了毕黎琦代表的注意。2003年,第一次参加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毕代表就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清理野广告的建议》。
该建议指出,电线杆上和建筑物墙体上经常贴有治疗性病办各类证件的野广告等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影响市容,亟待清理和整顿。公安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建议,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了行动,当年就查处了多起办证的野广告。当公安部门邀请毕黎琦一起参加媒体采访报道时,她婉言谢绝了:“对于打击野广告一事,我只是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份建议,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具体工作是公安部门做的,成绩属于公安干警。”
2004年,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毕黎琦继续关注这项工作,根据当时媒体广告宣传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她又进一步提出了《关于规范电视广播报纸的广告,严把医疗广告审查关的建议》。毕黎琦向记者介绍,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的广告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而作为的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从2004年1月1日起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插播一些非法医疗广告,希望广电局应按规定严格管理,贯彻上级精神不应走样。”她道出了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的缘由。
她大力呼吁省广电局的领导应按照“广告法”“办法”精神,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广告。“由于工商局无法监督检查你们,这种违法(规)问题只能由你们自监自查自纠。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将继续关注你们的广告情况,必要时将进行视察或提出质询。”
该建议得到主管副省长李斌的批示。卫生厅广电局工商局联合办理,使医疗广告的得到规范,减少了媒体虚假广告的,减少了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失。
在我省一些城市有的医疗机构出于商业目的把自己的门诊或病房租赁给个体承包人,而这些承包人的医疗行为无人监管;还有一些个体诊所美容机构的医疗行为也存在严重的违规经营,给社会造成危害。“这不仅严重损害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亟需加强监管。”为此,2004年,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毕黎琦提出了《关于某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亟需规范的建议》。
为保证就医者的安全,毕黎琦认为,应严禁医疗机构将诊所或病房租赁他人用于行医活动。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诊所美容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要坚决取缔。对目前已出租的门诊或病房,要严格审查以下内容:(1)这些承包人及他们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证书”,是否有行医资格;(2)他们的行医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他们给患者施行的治疗项目是否有效,是否安全,是否经过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或专家鉴定;(4)他们使用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及医疗仪器是否为合格产品,使用药品是否过期等。对于审查不合格者,应解除租赁合同,恢复门诊或病房的原状。同时,要认线;美容机构。
该建议得到主管副省长的批示,省卫生厅给予了积极办理,特别是对某些医疗机构向无照行医者出租诊室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同时要求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有效杜绝了“江湖游医”给患者造成的伤害。
“医托”是受人雇佣指使,专在大医院或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坑蒙拐骗就医者(患者)的骗子。他们用各种手段将患者骗至给他们付“酬金”的诊所或医院,往往使患者遭受人财两空的厄运,不仅钱被骗光,而且病情反而加重,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他们的行为不亚于“谋财害命”。严厉打击根治“医托”是保证患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在2004年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毕黎琦提出了《关于打击根治“医托”的建议》。
毕黎琦指出,近几年,我省虽然加强了对“医托”的监管,但对他们的处罚只是批评教育,最多拘留15天,放出来后继续行骗,并没有遏制其势头,有的人已从事这个“行当”长达10年以上。究其原因是对这些骗子的打击力度不够,而且没有从源头上根治。
她建议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抓到的“医托”要追查其背后的指使人(即指使其行骗的诊所或医院),对这些雇佣骗子的幕后指使人同时给予严厉处罚;对雇佣“医托”的诊所或医院给予重罚,或吊销执照;并在新闻媒体上给这些诊所曝光,以提醒市民,避免上当;这项工作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与医院联系调查取证等)与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联合,进行综合治理,铲除“医托”滋生的土壤,才能有望彻底根治“医托”。
有关部门对这一建议进行了积极办理,新闻媒体,如《新文化报》连续报道了几起有关诊所雇佣“医托”骗人的真相,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和警惕。“没想到我的这个建议提出后经新闻媒体一报道,还真起到了意想不到的警示作用,看来这一建议没白提。”毕黎琦高兴地告诉记者,《新文化报》曾报道过,一外地来长春看病的患者,正是因为看了报纸对毕黎琦这一建议的有关报道,提高了警惕才避免了上“医托”的当。
作为一名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毕黎琦深知好的医学期刊对医学发展的重要性。2005年,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毕黎琦提出了《关于扶持优秀医学科技期刊的建议》。她不仅对我省医学期刊的办刊工作期刊的质量水平以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还对期刊社的发展和面对的困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并大力呼吁,对预算外收入财政分成比例继续给予减免政策。因为“这对本省医学期刊社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办刊质量水平及社会效益是非常重要的。”
省卫生和财政部门很重视这一建议,给予积极办理,为吉林省医学期刊社拨了55万元专款,作为专项补助经费,使期刊社的建设得到改善,提高了办刊质量,其中《中国免疫学杂志》被评为吉林省优秀精品期刊,并获得了中国科协精品期刊资助项目。“这一成绩的取得,有这两个部门重视代表建议办理的因素,更是他们对我省医学期刊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的结果,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非常满意和高兴。”毕黎琦高兴地表示。
作为一名医生,毕黎琦对“看病贵,看病难”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十分关注。在2006年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她提出了《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建议》。她认为,“看病难”在农村比较突出,“看病贵”主要集中在城镇下岗退休职工及低保人群等。经过深入调研,她指出医疗资源不足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各种医疗保障覆盖率低政府投入不足,医药设备耗材的生产流通价格体系的秩序混乱,政府对医疗机构监管不力医疗成本增长过快人们对看病的要求不断提高等,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毕黎琦认为:“看病贵,看病难是综合因素导致的,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医疗机构或卫生主管部门都是不全面的。而加大政府的投入和监管,是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主要对策。同时,医疗机构端正自身行为,加强成本控制,节省医疗资源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为此,毕黎琦建议今后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加快和深化医疗保险和保障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监管,推进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强农村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准确定位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将其纳入公益范畴,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该项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卫生厅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联合办理,对建议中提到的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两大主要措施:加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建立完善社区医疗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办理落实。经两个部门的认线日,吉林省的医疗保险已达到全省全覆盖,形成城镇职工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成员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这项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件事引起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关注,今年2月,中央电视台派出记者对此进行了专题采访,并在新闻频道关注两会栏目播出。“我没想到,作为一名普通代表的一项建议,能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对建议进行认真办理和落实。我更没想到央视媒体会对一个省的民生问题如此关注。这使我深切感到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更增强了我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外,通过提建议和办理建议,也密切了政府部门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交流。省卫生厅有关机构还邀请毕代表亲自参与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结合她的专业特长,还聘请毕代表作为吉林省全科医生骨干培训的专家组副组长,使她亲自参与对社区师资的培训授课,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吉林省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为促进吉林省国企改革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毕黎琦在今年的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中对这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吉林省在2001年正式启动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数为124万人,到2005年4月末参保人数已达到280.5万人。平均年增长率为3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3%)。今年开始,将逐步达到医疗保险全覆盖。这是一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深入健康地发展,毕黎琦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议: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立法,使之具有法律保障;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使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可持续发展;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医疗保险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借鉴商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使基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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