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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广告“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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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 1:39:34 | 【字体:小 大】 |
侯凡宇从2023年5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全文共有32条,此次修订变动非常明显,只有1条条文基本保持原文,其他条目均有所改动。在涉及医疗广告部分,明确了医疗广告的禁区。
《办法》第六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方药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但是根据《广告法》第15条非特殊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电子刊物上发布广告。
广告主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办法》第八条明确,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互联网广告应该要有可识别性的标记,对于竞价广告,发布者应该标明“广告”。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将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已经经过审查的广告不得进行修改拼接发布,如需修改,要重新进行审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此次市监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广告发布的“禁区”,经营者应增强广告审查的自觉法律意识,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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