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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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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18 22:19:36 | 【字体:小 大】 |
甜妻不撒娇(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在美 团APP上发布三张医疗广告图片,图片标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京)医广[2022]第07-26-1453号,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为北京皓邦口腔门诊部非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询问调查,在美 团APP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图片为北京晟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广告设计费为500元,同时提供了收款证明。调查过程中,共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5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熊志义。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诊所服务;日用百货销售。
本网注意到,2022年11月,该公司还曾被北京市延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据悉,去年11月15日,卫生监督员在对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允许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定的护理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监督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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