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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百问百答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30 8:04:25 | 【字体:

  王坛蜜答:⑴政府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⑵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答:⑴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⑵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不得从事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⑶ 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⑷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⑸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⑹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⑺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⑻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⑼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规定中无需进行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向生产企业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⑽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⑵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80cm,水箱应有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应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且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⑷水箱应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地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⑸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材料应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饮用,以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答:⑴管道直饮水生产单位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采用反渗透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采用纳滤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94)要求;采用其他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

  ⑵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设备的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日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每日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及时在制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答:⑴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⑵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

  ⑶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

  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⑸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答:⑴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⑵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提高干预工作质量。扩大治疗覆盖面,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实施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探讨模式,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答: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地应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肺结核病病人的转诊工作,提高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建立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答: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应及时补种。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应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应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答: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应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杜绝贩运、买卖、饲养、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来自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动物。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鼠疫疫情,积极做好处理突发鼠疫人间疫情的各项准备。根据近年霍乱暴发疫情多以食源性为主,且与海、水产品污染有着一定关系的特点,切实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普及防治知识,加强水源管理,做好应对暴发疫情的各项准备。按照国家卫计委《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本地流感监测网络及相关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答:⑴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⑵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

  ⑶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⑷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⑸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答:⑴政府财政设立慢性病防控专项经费,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

  ⑶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⑷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每年各类示范创建不少于2家。

  答:⑴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⑵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⑶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⑷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答: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答:⑴市级及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⑵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承担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县、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综合负责。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人数/辖区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在管患者为每年至少有一次完整随访记录的患者,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的人数为准。)

  答:⑴按照中央编办发[2014]2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应注重社会效益,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量控制、精简统一效能,促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来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8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严把进人关,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能力。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⑵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市级40%~48%,县级35%~42%标准。其中实验室用房指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必须的从事实验活动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室。

  ⑶实验室仪器设备达标率,考核年度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A类仪器设备台(件)配置率达90%以上的机构数A类仪器设备:省级为97类244台(件),市级为57类115台(件),县级为39类61台(件)。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答:⑴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为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在《献血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⑵无偿献血工作要求: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作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特别需要依法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红十字会等部门的组织参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依法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才能组织落实好无偿献血工作。

  答: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表彰的无偿献血先进奖。

  答:⑴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动。

  ⑵非法采供血是指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⑶非法医疗广告是指医疗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医疗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答:⑴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⑶各部门间建立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加强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工作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工商行政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中涉及违法药品时,按照程序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沟通协调,指导协会学会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对于涉嫌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到位。

  答: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各种媒体及医疗广告宣传场所,医疗广告行为人无未经出证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答:⑴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⑷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设置无障碍通道,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功能比较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协调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够开展主动服务、签约服务和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答:⑴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任务目标,以提高辖区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质量为重点,针对辖区居住的0~6岁儿童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婴幼儿以及学龄前健康管理。针对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开展孕早、中、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强化绩效考核,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受益。

  答:⑴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文件,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⑵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目标和规划,工作规划完整,目标明确,具备实施条件,有相应保障措施。参照有关要求实施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有中期评估和年终总结。

  ⑶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单位和社区有工作制度、专兼职人员和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病媒生物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改进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⑷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制定病媒生物控制培训计划,开展针对病媒生物控制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群体的专项培训。

  ⑸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PCO)开展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应达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按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进行规范防制,有操作记录和报告,并对服务对象的防制效果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市爱卫办要对辖区PCO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对其服务场所和区域防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成效。

  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专项工作经费,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和病媒生物监测专项经费,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和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倡导以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为基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防控策略。

  ⑻采用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所制定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应能充分体现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原则,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具体,有保障措施和成效评估。

  ⑼病媒生物控制所采取的环境、物理、化学、生物等各项综合措施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达到要求。优先使用安全、环保防制技术与方法。

  ⑽化学防制要遵循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施药技术方案。大规模或大范围控制活动应结合本地抗药性和现场实际应用效果,科学选择药物,并建立统一用药专家论证评审机制。

  ⑾病媒生物控制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中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使用应符合《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准则拟除虫菊酯类》(GB/T27779-2011)要求,抗凝血类杀鼠剂应符合《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 抗凝血类》(GB/T27777-2011)要求。化学药物各项合法证件与检测报告齐全,用药渠道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⑿各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日常控制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监测显示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有关责任部门要在危害区域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控制活动。当地爱卫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的春秋季灭鼠、夏季灭蚊蝇及灭蟑等控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活动,并在控制活动开展前有密度和孳生率等调查,调查结果用于指导方案制定,活动结束有防制效果评价。

  ⒀省级爱卫办要组织对创卫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考评时机合理,抽样数量及类型应符合《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27773-2011)的要求,考核通过后要不定期对创卫城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巩固达标成效。

  ⒁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3-2011规定的C级要求。

  答:⑴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⑵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答:⑴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其中,鼠、蟑螂全年按月开展监测,蚊蝇监测可根据不同地域气候特点按月开展监测,原则上4月-11月组织开展监测。监测点的设置应科学,兼顾城区东西南北中各方位,所选类型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如:宾馆饭店、中小餐馆、农贸市场、医院、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公园绿地、居民区等。每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蚊、蝇、鼠、蟑螂监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蚊虫》(GB/T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8-2009)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的要求。监测方案科学,每年有密度监测专题总结,能对密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病媒生物危害情况,为防制提供指导。

  ⑵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有调查或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和调查工作总结。

  ⑶掌握常用杀虫剂对辖区主要病媒生物抗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按《蚊虫抗药性检测方法生物测定法》(GB/T 26347-2010)、《蝇类抗药性检测方法 家蝇生物测定法》(GB/T

  26350-2010)和《蜚蠊抗药性检测方法 德国小蠊生物测定法》(GB/ 26352-2010)等标准进行蚊、蝇、蟑螂监测。市疾控中心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条件,能独立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至少一种虫种对当地常用的5种杀虫剂的抗药性检测,3年完成一轮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杀虫剂的选择和使用。

  ⑷掌握登革热、乙脑、出血热等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流行现状。了解本地区媒介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病情况,有专题报告。

  ⑸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⑹制定不同行业和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规划、目标和建设方案,有针对小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的专项计划于实施方案。

  ⑺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27772-2011)要求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编辑:王丹 责编:雷昕 三审:李少华)返回衡阳全搜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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