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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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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6 7:17:17 | 【字体:小 大】 |
格子间女人19楼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89号),涉及田家庵区奥拉整形外科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UAHPN6E;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8日;
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田家庵区奥拉整形外科门诊部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当事人美 团网店“奥拉整形·眼鼻整形中心”页面有:“鼻部综合2项 假体隆鼻 改善鼻梁 低塌鼻子”等图片内容。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与美 团网店广告内容不符。当事人确认上述美 团网店图片广告为田家庵区奥拉整形外科门诊部发布,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调查,派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孔祥群(执法证号:) 、王俊(执法证号:)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2月20日在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田家庵区奥拉整形外科门诊部美 团网店发布的印有“鼻部综合2项 假体隆鼻 改善鼻梁 低塌鼻子”的医疗广告图片未经审查,上述未经审查的广告由当事人微信联系制作,广告费共240元,无支付凭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记录在卷。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
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第一目“(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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