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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用更精准法条来治“医药回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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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3/8 15:31:10 | 【字体:小 大】 |
梦雨轩近日,代号为“培根”的爆料人向记者提供了四份材料,举报世界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公司,在2007年11月前后,向中国北京、上海、杭州及广州的79家医院,503位医生,借“研究经费”(“研究者费”)名义,支付约169万元的费用。这些举报材料还显示,在这79家医院之外,赛诺菲还向北京地区的另外5家医院,共43位医生,每月通过现金报销、礼品赠送等方式,输送利益两万多元。(8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医药回扣的危害性,已是众所周知。基于此,国家近年来不仅发过不少,媒体也屡屡曝光医药“回扣门”事件,但是,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医生收取回扣处罚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所以,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使得医生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虽然当时不少法律和舆论界人士认为,《意见》不仅填补我国司法和法律行为的空白,更会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回扣”歪风起到遏制作用,但是,五年过去了,这个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治疗回扣特效药的法律,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医生吃回扣仍然猖獗不止。
究其原因,在于既有法律的精准度不够。譬如,《意见》中提出了“数额较大”这一几乎涉及我国所有经济法律的习惯性词汇。但这个数额较大是多大呢?适用的是《经济合同法》、《刑法》、《招投标法》还是其他?“较大”是指的5000元还是5万元?这些问号,在《意见》中,我们都找不到答案。还有,同样收受回扣,不同的数量、不同的后果代表着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据什么标准来量刑,也找不到答案。如此法典能起到多大的威慑力呢?我们可想而知。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给医生吃回扣行为,用精准的法律定性,尽快拉上回扣门的帷幕。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间竞争态势;另一方面还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假设做到了医药分家,医生只要跟药没有了直接联系,药品回扣就会自然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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