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行小说张某(化名)没想到仅仅是为了多赚几百块竟能把自己给搭进去。为了节省开支把自家养生馆“做大做强”,张某想了个歪主意,他通过朋友经非正规渠道购买了一批保健药品,打算大赚一笔,岂料售出没多久便东窗事发……
张某在县城经营了一家养生馆,售卖各种保健品。2021年12月份,张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保健药60盒进行销售。后经人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张某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保健品31盒。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销售的保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测出不合格成分,系假药。同时检察机关向息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察院是否履行公告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明确了是否有其他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相关的诉讼。案件依法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严格的程序,完成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即435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之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违法所得43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息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350元,并在本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破坏了药品管理制度,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馈、起诉情况,亦未收到提起损害惩罚性赔偿要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未得到有效遏制。息县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即4350元,并在本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之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