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制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黄石市华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反馈、本局广告科移交的案件线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户外广告进行调查核实,在黄石港区检察院、大泉路口、建发和玺等多处公交车站亭灯箱发现有“颈椎病/膝关节病 就选华新医院骨伤科”、“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 就到华新医院骨伤科”、“控制血糖/治疗心血管病 华新医院为您保驾护航”和“要做无痛胃肠镜 华新医院真的行”等内容的宣传广告。
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文号为(黄)医广〔2022〕第07-25-40号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证明有效期为壹年(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以及向本局提交了《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本局于2023年3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邱志丽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5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内容,仅含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诊疗科(项)目、联系电话。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在其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之中。当事人未对“颈椎病/膝关节病 就选华新医院骨伤科”、“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 就到华新医院骨伤科”、“控制血糖/治疗心血管病 华新医院为您保驾护航”、“要做无痛胃肠镜 华新医院真的行”等广告内容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广告审查审批。
另查明,2022年8月1日,当事人与湖北东森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在黄石城区公交站侯车亭发布广告。2022年10月,湖北东森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黄石城区15处公交站侯车亭张贴了内容为“颈椎病/膝关节病 就选华新医院骨伤科”、“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 就到华新医院骨伤科”、“控制血糖/治疗心血管病 华新医院为您保驾护航”、“要做无痛胃肠镜 华新医院线日,当事人向湖北东森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了4500.00元广告费用。
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违法广告的整改照片,当事人已将老下陆街、下陆区政府、百花小区、马鞍山村、一门、上窑青龙阁、王家湾、磁湖月色、爱康医院、广慈医院、儿童公园、普仁医院、新街口、区检察院、大泉路口共计15处公交站亭的相关医疗广告全部拆除。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通过“公交站侯车亭”发布颈椎病、膝关节病、腰腿痛、腰椎间盘突出、治疗心血管病、无痛胃肠镜等内容的海报,宣传其医院相关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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