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小动物的故事作文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报一批2020年度查办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当事人自2020年6月20日起,在天猫麂翔旗舰店的5个产品网页中发布了含有“国宴”等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于2019年6月生产了2002台引力刮痧仪,该刮痧仪未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为普通生活类电器。当事人在外包装上印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2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在永嘉县坦三公路旁等四个户外桁架上发布“中楠府”房地产预售广告,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上述广告发布期间,该楼盘项目未正式开盘,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对外发布“中楠府”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2020年7月25日,“中楠府”楼盘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至2020年8月9日广告合同期满撤下,当事人已对外售出三套房屋,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发布含有当事人能够为购房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广告,并通过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广告。其行为已经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300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在万松东路与罗阳大道的交叉口和万松路与商城大道的交叉口发布的江山风华楼盘房地产广告中,未标注双轻轨尚在规划、在建中,广告费用10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的有关医生简介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发布医疗广告前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涉及疾病名称,并利用医师专家的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发布的诊疗科目与医院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广告行为予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120元。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立体城购物中心”发布的广告中,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宣传为“强势入驻”,而最终入驻商家与宣传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BURBUPPS运动户外旗舰店页面上发布虚假的降价秒杀活动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000元。
当事人2020年4月始在天猫网站其店铺中南极人内裤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抗菌效果远超同类”的宣传用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2020年9月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删除。截至2020年9月27日,该款南极人内裤交易数量为13件、交易金额648.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属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淘宝上开设的“鹰豪五金旗舰店”所售产品为多功能风扇帽,却在广告中将其描述为安全帽,属于对产品用途信息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将该产品当做安全帽购买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915元。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在其天猫平台的店铺“对子哈特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一款成年男性专用产品,在产品详情描述中“那些年你们一起给过的评价”中包含了低俗广告内容。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内容予以删除。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了广告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委托他人制作并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世盛车品专营店”内,发布车载垃圾桶产品,宣传图片上标注了“原创专利设计”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委托温州市古瓯广告发展经营部设计制作了含有医疗用语的艾草肚脐贴产品的广告,并于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发布在天猫平台一洲大药房旗舰店的网页上,广告费用6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英特一洲(温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2000元。对温州市古瓯广告发展经营部予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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