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心烈妃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海城区安囍北京路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对北海市海城区安囍北京路口腔门诊部进行核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现场用手机登录某互联网平台APP,发现该门诊部开设的网店“安囍口腔.矫正种植中心(北京路店)”发布如下医疗广告:“安囍口腔 安心看牙,技术力量雄厚,现代化医疗体系,一对一的接诊,放心品牌,百姓口碑好”等文字和10位医师的照片和擅长、个人简介等内容。该门诊部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编号:(桂)医广〔2021〕第08-18-294号和(桂)医广〔2022〕第08-19-381号,有效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上载明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为“安囍北京路口腔门诊部 诊疗科目:口腔科 接诊时间:9:00-21:00 联系电线号商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2022年3月13日,当事人在网店“安囍口腔.矫正种植中心(北京路店)”发布如下医疗广告:“安囍口腔 安心看牙,技术力量雄厚,现代化医疗体系,一对一的接诊,放心品牌,百姓口碑好”等文字和10位医师的个人简介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委托北海市霏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为1000元。
1.《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746687)1份;
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经营者李昌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30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撤掉违法广告,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从轻、一般、从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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