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家金星资料河南镇平县一名男子独自在健身房卧推杠铃,结果杠铃压住其脖颈致窒息而亡。两个月后,这段令人揪心的视频,在网络上开始流传后引发关注。
记者采访获悉,死者侯某某系健身房经营者的好友,有过多年的健身经验,还曾当过健身教练。
涉事健身房一名合伙人称,事发时段并非营业时间,因侯某某留有一把钥匙,所以可以独自进入健身房内锻炼。事发时,健身房另一名合伙人正在吧台休息,等到下午两点半正式营业时,才发现该男子出了意外。
据了解,死者在被杠铃压住五分钟后不再有挣扎动作,等到其被人发现时,已被杠铃压住颈部长达半个多小时。
据了解,该视频的事发地点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家健身房内,时间在7月3日下午。
记者获取的一段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只有上述男子孤身一人在健身房内进行卧推杠铃训练,旁边并无人辅助。
7月3日下午1时57分,他卧躺着将杠铃从架子上吃力地取下,再次尝试举起时突然发生意外,因支撑不了杠铃的重量,杠铃下坠压住该男子颈部位置,随后他不断挣扎身体,数分钟后,男子失去意识不再动弹。
9月17日,涉事健身房的其中一名合伙人赵先生告诉记者,死者名叫侯某某,今年27岁,未婚,是他要好的朋友之一。当天,侯某某在尝试卧推120公斤杠铃时,被压至颈部致窒息,不幸身亡。
“小侯和我们健身房的几个合伙人关系都很好,他在读大学时候就开始健身,至少有5年的健身经验,以前还在我们健身房当过几个月的健身教练。”赵先生说,平日里,侯某某都是免费使用健身房内的器械,事发时段并非营业时间,因侯某某留有一把钥匙,所以可以独自进入健身房内锻炼,“我们一名合伙人当时正在吧台休息,等到下午两点半营业时,才发现小侯出了意外。”
记者注意到,在某视频平台上,侯某某的网名为“孤练”,他一共发布了27条视频,绝大部分都与自身健身训练相关,他还曾更新多段卧推杠铃的视频。记者注意到,其最后一条视频于6月8日发布,他当时成功挑战了120公斤卧推一次的记录。
赵先生告诉记者,侯某某死后,其家人用水晶棺将遗体抬到健身房,摆放了一个星期之久,要求他们给予赔偿,双方并未谈妥。但是,健身房因此事“黄了”,门店倒闭加上会员退费,一共搭进了60多万元。
之后,赵先生和健身房其他几名合伙人被侯某某家属告上法庭,该案于7月27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回放视频中,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监控视频显示,7月3日13时46分36秒,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进入健身房,并与侯某某打招呼。
13时56分58秒,侯某某开始卧推杠铃,13时57分10秒,杠铃砸下,并发出声响,侯某某开始挣扎。直到14时33分43秒,张某某才发现侯某某被压,开始上前施救,拨打救援电话。
侯某某放在支架上的手机录制的视频总长37分30秒,侯某某于26秒开始卧推,第38秒时杠铃砸下,压迫颈部,他开始挣扎。在5分40秒以后,侯某某没有明显挣扎。37分15秒时,张某某发现情况后移开杠铃。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称,案涉健身器材安全防护部件被拆除,长期缺失存在安全隐患。该健身房在某款地图软件上公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9点。
一是侯某某不是健身房员工,也不是健身房会员,其来到健身房未与任何人提前告知,其进入健身房属于私自进入。其进入健身房的时间为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此时属于非营业时间,侯某某私自进入健身房本身存在过错。
二是侯某某使用的器械属于锻炼深蹲及杠铃提拉,并非用于卧推锻炼,且其在做卧推时动作不规范,在他尝试卧推时,能明显看出其无法正常举起杠铃,但仍强行将杠铃从架子上放下,最终因体力不支,无法将杠铃放回原位置,导致事故发生。
侯某某自身做过健身教练,更参加过专业的健身比赛,明知道使用错误的器械和错误的锻炼姿势会带来风险,也知道锻炼应该量力而行,在此前提下仍坚持使用该器械锻炼,并强行将杠铃放下,事故发生系其自身原因导致。
三是健身器材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属于合格产品,上方也印有锻炼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健身房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四是张某某到达健身房后即进入休息区域,距离侯某某锻炼位置较远,根本无法发现后续情况,且当时是非营业时间。综上,侯某某自身具有专业的健身知识,其明知行为的危险性和操作的错误性,仍然进行锻炼,属于自甘冒险,健身房方面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俱乐部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男子并非俱乐部的教练或会员,但俱乐部合伙人与其关系密切,且男子常在俱乐部免费锻炼。在这种情况下,俱乐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对男子的健身活动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
“至于死者挑战健身训练强度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付建说,自甘风险是指个人自愿承担的、明知可能发生危险的风险。如果男子明知自己的健身训练强度过大,但仍然选择进行,并且俱乐部在提供适当警示和指导的情况下,男子仍然坚持进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自甘风险。但如果男子并未明知自己的健身训练强度过大,或者俱乐部未提供适当警示和指导,那么自甘风险的认定可能会受到影响。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也表示,根据《民法典》1198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即使死者并非健身房会员,但是该死者能自由进出该健身房,属于得到经营者允许,健身房属于经营性质,仍然适用第1198条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这种大重量卧推训练,从安全性来讲,应当有保护杠或者配备陪练等安全措施进行保障,因此本案的健身房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死者本身作为健身资深人士,也有一定过错。”
董文明律师还认为,此事不属于一般的自甘风险,《民法典》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并不存在其他参加体育活动的队友,所以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赵先生告诉记者,8月份,法庭已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判处健身房承担九成责任,对此他们不能接受。目前,赵先生方面已经提起上诉,二审已于近日开庭,法院尚未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