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夫娘子近日,“男子在健身房内被杠铃压死”的视频引起网络热议。此事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家健身房内,男子小侯独自进入健身房,卧推120公斤杠铃失败,杠铃砸下压到脖子后无法自救死亡。
小侯家属将健身房老板赵先生及其合伙人告上法庭,此案于7月27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8月11日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庭审现场还原了事发经过,小侯进行卧推后12秒杠铃砸下,37分钟后被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发现。9月18日,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曾在该健身房做过教练,二人系朋友关系,离职后小侯自己配了一把钥匙,午休时间过来锻炼,事发时是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小侯家属则在庭审现场表示,小侯是在健身房营业时间进入的,杠铃砸下时张某某在健身房内,事发后健身房修改了营业时间。
一审后,赵先生上诉,9月12日,该案二审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但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本案7月27日一审现场,在庭审中,通过健身房监控视频和小侯用支架录制的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7月3日13时46分,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进入健身房,并与小侯打招呼。十分钟后,小侯开始卧推杠铃,12秒后,杠铃砸下,并发出声响,小侯开始挣扎,持续时间约5分钟。14时33分,张某某发现小侯被压,开始上前施救,移开杠铃,拍打身体,拨打救援电线日,涉事健身房负责人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今年27岁,大学毕业后做了4年左右私教,曾于2020年暑假在该健身房做健身教练,已离职。赵先生说,二人是好友,平时小侯会利用午休时间自己过来锻炼。
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当天小侯是在健身房非营业时间进入的。“小侯在2020年做完健身教练离开这里时,我记得他归还了钥匙,但后来应该是自己配了一把所以能进入健身房,出于朋友关系我没多问也没要回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辩护律师表示,小侯是在中午12时30分许进入健身房的,属于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而原告方则表示,7月4日事发第二天,健身房在高德地图上公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到晚上9点。
对于上述说法,赵先生予以否认,称健身房正常营业时间为下午2点半至晚上9点。
8月11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一审后,赵先生上诉。9月12日,该案二审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内部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据健身房老板描述,男子在离职后,有钥匙来健身房进行健身,即便是在非营业时间,也是得到健身房老板的许可,对此健身房老板也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健身房锻炼的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侯已从健身房离职,健身房疏于管理,未将钥匙从小侯手里收回。且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健身房允许小侯随意进入健身,本身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良善说。
同时,赵良善也表示,小侯应当预见到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行高强度锻炼具有极大危险性;而且小侯作为昔日的教练,具备一定的锻炼技能,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掌握技巧、量力而行。
付建认为,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男子在非营业时间独自进入健身房,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能力进行合理的选择,并遵守健身房的规定和安全提示。“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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