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依林三围医院通过“虚假住院”骗取医保金的行为究竟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如何定性,对当事人的量刑影响非常巨大,因此研究此类案件如何准确定性非常有必要。作为辩护人,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且为单位犯罪,只应当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笔者为一起医保诈骗案所收集和整理的案例,均是定性为合同诈骗。
案例1:被告单位兴城市城关医院、被告人秦贵锦、常理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城市城关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机构服务合同过程中,采取诱骗新农合患者入院,虚开药品、虚报手术患者数量等手段骗取由兴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管理的新农合资金37354.54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秦贵锦作为兴城市城关医院的院长,在单位实施单位犯罪中起到授意、审批、决定的作用,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常理系城关医院的住院部主任,在城关医院骗取新农合资金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应属其他责任人员,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安顺阳光妇科医院与安顺市西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后,在履行管理、服务协议过程中,为套取农合资金,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西秀区农合报销资金435117元,其中150840元因被发现未能得逞,属未遂。被告人郑某某系安顺阳光妇科医院营销院长,负责管理该院的各项事务,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安顺阳光妇科医院骗取西秀区农合报销资金435117元,其中150840元未遂负责,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某系该院医保科主任,负责该院农合医疗的审核报销工作,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安顺阳光妇科医院骗取西秀区农合报销资金238307.7元,其中150840元未遂负责,属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某、韩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韩某某犯诈骗罪因该诈骗行为系安顺阳光妇科医院在履行管理、服务协议过程中,为套取农合资金,相关医务人员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西秀区农合报销资金,所骗资金归医院所有,不属被告人郑某某、韩某某个人占有,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属单位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更改。
案例3:广汉民爱医院、张某某、文某某、俸某某、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汉民爱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虚假延长住院天数、虚增费用、伪造病历等手段,骗取广汉市医疗保险局和广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医保资金1720749.06元,数额巨大,系单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4:自贡市川玻综合发展公司职工医院、闻予、潘珂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自贡市川玻综合发展公司职工医院在履行医保合同协议的过程中,采用伪造票据的虚假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医保资金;被告人闻予、潘珂、彭立民、许萍、谭波、夏利萍分别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共同采用虚假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医疗保险资金,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六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临潼惠昌医院、被告人王社利、马湘香、李西玲、张忠学明知临潼区XX中心与西安临潼惠昌医院签订有服务协议,却利用该协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本院认为,灵宝市新华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作医疗及医疗保险合同过程中,采取“替换药品”、“虚开理疗项目和次数”、“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降低医院开支,提高病人住院花费,增加报销数额,骗取医保资金和新农合基金数额达19498636.72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艳妮作为新华医院院委、办公室主任,系诈骗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艳妮构成诈骗罪,定性错误,且指控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7:岳阳津兰医院有限公司(原岳阳盛春医院有限公司)、刘春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岳阳津兰医院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采取虚开药品、虚报理疗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春林、黄盛作为被告单位岳阳津兰医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岳阳津兰医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春林、黄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马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达433166.94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宛城乐如家医院,以医院名义采取虚报药品数量等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尤刚系该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鹏、索彦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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