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冰器吧(记者 寇亚群 通讯员 孙俊 李锐)按照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场监管在身边、贴心惠民办十事”活动,对民生领域5大类虚假违法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着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现首批公布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微信的莲池直播间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包含:“莲池医院、宫颈双筛套餐+二价进口宫颈癌疫苗、原价:2326元,秒杀价2206元;升级版原价:2486元,秒杀价2396元”,该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内容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同时,广告内容包含药物名称,当事人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情形共计三种。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6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
当事人发放的保健食品宣传页上,关于其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均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广告中存在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在其产品“一言本草草本精油”宣传彩页上印有“一言本草-小儿常见病防控专家”、“一言本草草本精油产品优势……安全无副作用,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直达病灶,精准治疗……小儿感冒、发烧、腹泻、咳嗽……”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和悦园小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布的广告存在房源信息不真实、对规划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多渠道举报投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一定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4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列入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但未获批准的“沂源高铁站、汽车站将搬至高铁站附近……”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东侧步行10分钟为淄博十一中学,西侧步行10分钟为高新区第一中学”等内容,且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广告涉及规划中、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未注明“规划中”“建设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2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9395元。
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包含:“真实评价/好评如潮/见证V脸:.....效果很显著,医院也很正规感觉,医生也很专业、瘦脸针效果非常好.....经过郑院长注射瘦脸针之后现在脸型已经有V脸的状态了、.....注射大夫手法轻柔娴熟,护士温柔可人、医院服务特别好,医生技术也特别厉害,非常满意!”,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对当事人医疗机构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作推荐和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同时,该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当事人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情形共计三种。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6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2.2万元。
当事人在淄川区文明街等地车站站牌发布的户外广告包含“顺势智能英语30小时牢记3000词汇”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0年12月,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顶棚的正面及左、右侧面檐圆形牌内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发布“招财助事业、招人缘桃花、去霉运防小人”、“素妖姬不同于其他狐仙、被誉为百试百灵的狐仙姐姐”等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文字及图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6月,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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