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妃很妖很低调《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定义进行了调整,细化了变相发布医疗和“三品一械”广告、网络“种草”、直播营销、弹窗广告、算法推荐广告、跳链广告等行为规范。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外,本次修订的《办法》还补充完善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平台经营者在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履行的管理义务,并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对于相关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而言,需要严格对照《办法》规定进行合规管理,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完成调整,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兰钰翔)
02.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关于优化涉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2023年3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关于优化涉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
随着演出举办单位执行“乙类乙管”疫情防控措施,演唱会、话剧、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逐渐重回市场。《通知》是继2023年2月16日起恢复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受理和审批(依据:《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后,对营业性演出行业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在此条件下,营业性演出市场及其关联市场有望被进一步盘活、新生。(张诗蕙)
2023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指南》”)。广告绝对化用语,系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共十一项,要点包括:(1)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明确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包括:①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的;②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2)明确执法监管原则。要求市监部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3)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如在医疗、医美、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广告法》就绝对化用语列举了三项内容,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此规定属于不完全列举,涉及范围较大,且《广告法》中并未就绝对化用语的适用进行明确。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经营者对绝对化用语认定不清晰以及执法机关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形。此次《指南》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统一监管和执法提供了指引,也为加深经营者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定义范围和执法尺度的理解提供了有益指导。在面对日益活跃的商业活动和各类广告宣传时,企业广告宣传的合规经营需要参照《指南》进行,避免落入绝对化用语的使用范畴内。(陈舒婷)
04.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
2023年2月24日,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方案》”)。《方案》针对我国文物资源特点、安全风险状况、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实际需要等,明确提出17项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坚持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二是坚持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共建工作机制,强化防范力量和设施建设,联合开展治安巡查,织密治安防控网络。三是坚持源头治理,督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四是坚持强基固本,加强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五是坚持完善机制,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合力支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
长期以来,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盗墓”“鉴宝”也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影视作品题材。《方案》在当前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但为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提供了具体方向,还提出了对文艺作品进行合理管控,严格管理“鉴宝”“盗墓”等题材的影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将文物保护理念贯穿至影视、视听作品之中,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的效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查歆雅)
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指引》”),对明星代言行为作出如下合规指引:(1)明确明星代言人范围及资格。“明星”不但包括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人员,还包括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及团体,前述主体均可构成《广告法》定义中的广告代言人;担任代言人的明星不得存在违法失德行为,明星从事广告代言应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所在单位及行业组织的管理制度。(2)明确构成明星广告代言行为的情形,包括:①明星以本人名义在商业广告、娱乐节目、综艺节目、影视作品、访谈节目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介;②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名义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介;③在不存在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的前提下,明星以“体验官”“推荐官”“产品官” “合伙人”“入职”等名义对商品/服务进行推介;④在网络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前提下,明星在直播过程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介。(3)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范,列明明星代言活动过程中禁止性行为,并阐明明星在代言活动中应尽的事前审查代言产品、充分使用代言产品、核验广告内容、后续跟踪关注代言品牌/产品/服务、主动配合监管等义务。(4)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负面清单,包括:①明星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及其他教育、培训行业进行广告代言;②代言广告中不得包含或存在夸大商品功效、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虚假内容,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或作出引发消费者误解的承诺,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广告代言的有关规定。
《指引》在《广告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对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进行了合规指引性规定。艺人经纪公司等主体应深入学习《指引》规定,提高艺人代言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代言过程中应尽的产品/服务使用、审核等法律义务。(张诗蕙)
2023年3月21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标准(“《术语》”)。《术语》遵循统一性、适用性以及规范性的原则,规定了网络表演领域直播、短视频相关的平台、经纪机构、主播的常用术语及其定义,其中包括“连麦”、“虚拟人主播”、“弹幕”等专业名词。并首次定义了网络表演领域中直播与短视频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面的相关概念。
《术语》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对概念严格定义,在商业活动中有助于减少多义和同义现象,避免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歧义和误解;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利于厘清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行为性质。据了解,后续协会还将进一步对网络表演领域进行研究,从而制定更多相关标准,这一领域后续的有序健康发展值得期待。(王子轩)
2023年3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12件,涉及食品、医药保健、医疗服务、美容化妆、投资理财、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要民生领域。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壹伽(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玛士撒拉(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莲林(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上海山猫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上海览海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蔚蓝云创(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上海煜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竹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根据对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分析,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体现出如下几个特点:在广告领域上,医疗美容类广告占此次典型案例比例最高,约41.67%,教育培训广告次之,为25%;在广告发布渠道上,视频应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移动平台的违法行为占此次典型案例的83.33%。
民生重要领域消费者健康和财产安全始终是市监局加强广告行业违法行为查处的重点,在上海市监局2022年政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其将继续重点关注医药保健类商品服务、营养食品、美容化妆、房地产、教育培训等行业,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和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加强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此次发布2023年度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亦是上海市监局总结2022年度查处的3,072件违法广告案件后,向消费者进行警示所筛选的典型案例,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为广告从业者合法开展广告活动,带动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实践指导。(单敏敏)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其发现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锐公司”)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创锐公司经营的刷宝App上展现、传播。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微播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及论述如下:
针对微播公司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涉案数据集合具有数据规模大、内容全面、投资巨大、商业价值高的特点,微播公司对数据集合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未体现独创性劳动,该集合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涉案数据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收集控制者对于数据集合的收集、储存、加工、传输进行了实质性的投资,对于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商业性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享有合法的权益。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句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保护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涉案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性行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并未对该种商业行为进行特别的规定,因而可以适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查。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涉案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应当从竞争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竞争效果的均衡性两方面,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法院综合判断,创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摆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数据抓取的内容,其他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并未就数据抓取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见的企业数据抓取行为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本案作为北京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并结合互联网短视频行业的特点,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说理,特别是在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考量因素方面,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等因素,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本案对于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卢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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