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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虚假医疗宣传须严格执法监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3 6:14:59 | 【字体:

  佘诗曼郑嘉颖吻戏日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虚假医疗宣传仍花样百出,就诊者稍有不慎,即落入“医疗陷阱”

  目前常见的医疗欺诈形式包括:利用传统媒体广告、网络竞价排名、借用甚至编造头衔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在解答患者咨询时夸大病情、许诺疗效,或者进行过度治疗、重复收费等。

  破解虚假医疗宣传难题,各方监督须合力。提高患者的维权意识是杜绝虚假医疗宣传的重要基础。

  据报道,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4日召开会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发布虚假医疗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近日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虚假医疗宣传情况并未杜绝,并且花样百出,一些医院以“无中生有”的病情和虚假宣传的套路,使就诊者落入“医疗陷阱”。虚假医疗宣传五大套路包括:对两性疾病做虚假宣传,夸大病情,打擦边球,用似是而非的语言描述病情,加重患者心理负担,增加患者治疗费用;体检必告知有“病”,且“病得很重”;冒用名医名义“出诊”;拉大旗扯虎皮自封“重点医院”;设立“山寨网站”迷惑上网搜索患者。那么,虚假医疗宣传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整治虚假医疗宣传?记者采访了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法官袁文报。

  “从新华社报道的几种虚假医疗宣传套路来看,上述虚假医疗宣传实际上是一种医疗欺诈行为。”袁文报认为,像报道中言及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宫腔镜诊治中心主任医师夏恩兰被询问是否为某地医疗机构专家时,夏恩兰在微博回复称“从来没去过该医院”。这种专家“被出诊”情况属于冒用名医名义欺骗患者的欺诈行为。另据报道称,24岁的广州女子小瑶到一家专科医院做体检,被告知患有宫颈糜烂,医生称不及时治疗十有八九会产生癌变,还向她推荐了一种治疗方法,治疗价格在1780元至2980元之间。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妇科主任冯忻表示,所谓“宫颈糜烂”是“柱状上皮外翻”的表现形式,在排除病理性病变的情况下是不需治疗的。本报记者也从相关资料中了解到,“宫颈糜烂”是医学不发达时期被误认的“疾病”,现代医学证明是已婚妇女的某种普遍现象,一般无须治疗。袁文报认为,夸大为“癌变前兆”是典型的欺诈行为。这种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服务机构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属于医疗欺诈。袁文报介绍,目前常见的医疗欺诈形式包括:利用传统媒体广告、网络竞价排名、借用甚至编造头衔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在解答患者咨询时夸大病情、许诺疗效,或者进行过度治疗、重复收费等。

  “信息的不对称性是产生虚假医疗宣传的重要原因。”郑春乃告诉记者,虚假医疗宣传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欺骗性。鉴别医疗宣传的真伪,对于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百姓尤其是“急病乱投医”情境下的人来说,显得更加困难。

  此外,行业自律的不到位也不可小觑。郑春乃表示,虚假医疗宣传泛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固然是始作俑者,但宣传广告发布者和一些媒体无疑是帮凶。医疗行业、广告行业和新闻媒体行业的行业自律不健全甚至缺位,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违规者的行业惩戒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也是虚假医疗宣传产生的原因。

  袁文报认为,产生虚假医疗宣传的原因还有四个:一是医疗宣传广告的发布者和媒体之间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我们经常会看到在一些知名媒体甚至是门户网站上也经常会发布虚假的医疗广告,甚至一些名人也参与其中,其中主要是一种利益关系。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职业道德缺失的媒体完全可能不按照相关规定对广告进行审查,利益的诱惑使发布虚假广告的商家和媒体铤而走险。

  二是虚假医疗宣传违法成本不高。即使被相关部门查处是虚假广告,处理也往往是轻描淡写,这就从客观上推动了虚假医疗宣传的泛滥。

  三是关于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法律规范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卫生法。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医疗广告并未规定。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显然,报道中的医院医生夸大病情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该条规定,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该法对于医生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使得该条规定更像一个引导性规范而不是禁止性规范。

  四是政府监管不到位。我国医疗广告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但往往是“争利益时打篮球、推责任时踢足球”。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广告法第16条规定了医疗广告的禁止事由和发布广告的事前审查机制,也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这相对于修改前的广告法无疑是个进步。但医疗广告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和查处医疗广告时确实可能面临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同时,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管理机关负责,而广告内容的事前审查由卫生部门负责。多头管理无疑容易导致监管不力,无法及时有效查处虚假医疗广告。

  “我国预防、整治虚假医疗宣传的法律规范基本建立,但是有待进一步完善。”郑春乃认为,针对虚假医疗宣传多发生在像两性疾病、癌症、艾滋病等疑难杂症的特殊领域,应当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建立健全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特殊领域的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明确准入要求,以避免打擦边球的虚假医疗宣传行为出现。

  此外,要完善医疗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医院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郑春乃说,可以借鉴德国医疗广告法规定,医院只能做“形象广告”,只能在报纸、杂志、路牌、橱窗、网络上出现;广告内容必须与营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内容相符,不能介绍未经临床验证的诊疗方法等;广告语上不能出现“特色”“领先”等表扬词语。此外,不能出现“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有虚假成分,消费者可据此索赔。也可以考虑成立监管医疗广告的专门机构,改变目前医疗广告多头管理监督不力局面。实践已经证明,医疗广告因为其较强的专业属性,实施多头管理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在这方面,德国1994年修订医疗广告法时,成立了医疗广告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医疗广告。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方面,主要是重视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依法赋予医疗、广告及新闻媒体行业的行业监管职能,发挥自律管理的基础作用。

  杜绝虚假医疗宣传,必须严格执法监督,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袁文报表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督,完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公示、诚信评价、不良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等制度,并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增加了禁止说明治愈率、功效等具体要求,但是对于虚假广告、过度宣传的处罚力度仍旧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警示违法违规者。要依法加大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惩戒力度,从行政责任角度说,根据广告法第55条规定,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按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违法者的营业执照。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按照该解释的规定,网络等媒体为虚假广告行为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支持,导致其广告平台上的诈骗行为高发,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破解虚假医疗宣传难题,各方监督须合力。提高患者的维权意识是杜绝虚假医疗宣传的重要基础。”郑春乃认为,普及医学常识是提高普通大众对于虚假医疗广告鉴别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要通过法治宣传等途径,增强普通大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后的第一时间开展维权,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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