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仙欲死图片城乡居民可享受怎样的“两病”门诊用药待遇?大病保险待遇是怎样的?……9月19日,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二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不设封顶线。
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及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分娩住院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住院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300元。
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遵循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人员均可实现直接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须满足在备案地住满6个月的条件,本人或监护人具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未成年人投奔异地监护人的另需提供关系说明。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终止须满6个月后办理。我市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按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类别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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